會計誤給假領導轉賬被判擔責三成
2016年8月,某公司會計張某在工作時,收到公司李總發(fā)來的QQ信息,要求他立即轉賬匯款。張某隨即轉賬36萬余元。事后查明,發(fā)信息的QQ實則是“李鬼”,其冒充公司真實的李總騙得錢財。公司在報警后追回兩萬余元,公司認為會計張某存在重大過錯,應當賠償公司損失,便將張某訴至法院。近日,通州區(qū)法院認定張某有重大過失,但公司也有管理責任,故判決張某承擔公司30%的損失。
騙子冒充高管騙取30余萬元
該公司訴稱,某天,公司會計張某收到李總QQ號發(fā)來的轉賬信息,要求會計馬上轉賬,但該QQ號系詐騙分子掌握。張某接到假冒李總的QQ信息時,假冒的李總QQ號與真實的李總QQ號并列在一起,但張某未進行認真識別。當時張某掌握公司U盾,但是,此U盾只有申請權限無匯款權限。張某未按公司規(guī)定流程辦理轉賬匯款手續(xù),也未經任何請示,徑自到李總辦公室,從抽屜中取走了李總掌握的U 盾并進行匯款授權,共向對方轉賬36.5萬元。公司李總接到匯款信息后與張某核實,張某才知上當受騙,公司立馬報警,警方追回兩萬元。
公司認為會計應承擔責任
公司與張某協(xié)商每月扣除張某工資2000元直到挽回公司的損失。但是張某于2017年3月提出離職,并表示賠償公司1.8萬元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,公司不同意張某的賠償方案。公司認為,被告張某的行為嚴重違反財務制度,存在重大過錯,嚴重損害公司利益,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。
被告張某辯稱,2016年5月10日入職公司后,公司將財務QQ賬號交由其使用,用于接受領導指示、安排、匯報工作。張某入職后一直通過昵稱為“李總”的QQ號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工作溝通。2016年8月25日,張某看到李總再次以昵稱為“李總”的QQ號向自己發(fā)出工作要求,因此沒有懷疑并非真實的李總。公司財產損失的具體侵權人是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,并非張某,張某無義務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判決會計承擔三成責任
法院經審理查明,被告張某在轉賬期間,其QQ多次彈出安全警示信息,內容顯示:“安全警示:當前好友不在常用環(huán)境登錄,涉及錢財交易請務必電話或QQ視頻通話核實好友身份。如有異常,請立即舉報。”但是張某既未注意到QQ后臺屢次向其發(fā)送的安全警示信息,亦未及時與公司相關負責人員溝通核實情況,而是在違反公司正常轉賬審批流程的情況下草率向他人匯款。
法院認為,張某的行為實難認定其已經盡到一名專業(yè)財務會計人員應盡的高度審慎注意義務,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過失,理應對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同時,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張某有管理之責,且從本案來看,公司確實存在制度不健全、管理松散的情形,故公司亦應承擔管理不當的法律責任。綜上,通州法院判決張某對于公司的損失承擔30%的賠償責任。
文/本報記者 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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